時間:2025-04-17 14:32 來源:宜興
(宜衛計〔2017〕57號)
第一條 為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救助機制,幫助實行計劃生育家庭解決實際困難,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無錫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和《無錫市市級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錫衛規發〔2016〕4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見》(蘇人口計生委〔2011〕4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衛規(家庭)〔2015〕5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錫衛規發〔2015〕2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籍人口。
第三條 成立由宜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宜興市財政局組成的宜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公益金的籌集和管理。下設公益金管理辦公室,公益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宜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具體負責公益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公益金的主要來源:
市財政撥款;
社會各界(包括團體、單位、個人)的捐助;
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市范圍內的戶籍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批準可以享受公益金扶助:
(一)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或獨生子女死亡后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其母年滿40周歲不滿49周歲尚不能享受江蘇省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的人員。
(二)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或獨生子女死亡后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年滿49周歲已享受江蘇省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的人員。
(三)獨生子女傷殘(三級<含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未收養子女,且年滿49周歲已享受江蘇省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的人員。
(四)其他實行計劃生育且未能享受計劃生育各種獎勵扶助金的特別困難家庭。
第六條 公益金的扶助方式和額度:
(一)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夫妻,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扶助,直至其母年滿49周歲享受江蘇省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為止。
(二)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由宜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投保《宜興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住院護工服務保險》。
(三)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家庭,每年進行走訪慰問。
(四)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人員,在身心休養方面提供適當的補貼。
(五)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家庭,在經批準同意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機構已實施人工授精手術的,一次性補助2000元;在經批準同意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機構已實施一、二、三代試管嬰兒手術的,一次性補助15000元。
(六)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家庭,給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扶助。
(七)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家庭開展幫扶活動。
第七條 審批程序及需提供的相關證明:
(一)申請公益金補助對象需填報《宜興市計劃生育公益金申請表》,并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有效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或傷殘(依法鑒定傷殘等級三級<含三級>以上的)證明、低收入證明等有關證明、經批準同意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治療、手術記錄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由村(社區)、鎮(街道)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初審,上報宜興市公益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在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無異議的上報宜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員會。
(三)經宜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后,按規定撥付扶助款(每年11月審批一次)。
第八條 資金運行管理與監督:
(一)公益金由宜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單獨列賬,專款專用,收支分離。公益金年度結余,結轉下年滾存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二)公益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其賬號和收支情況向社會公開。
(三)對在申報、審核、審批、發放公益金過程中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公益金補助的,除追繳其非法所得外,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公益金如遇特殊情況需終止時,由宜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報請宜興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終止實施。同時成立公益金清查小組,負責處理善后事宜。終止實施時,公益金的財務賬目必須經財政等部門審計后,按國家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宜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原《宜興市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宜人口計生〔2015〕2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