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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6902 | 生成日期 | 2025-12-24 | 公開日期 | 2025-12-24 |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 ||||
(2008年10月29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10月26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并經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5年10月29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體育經營活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消費,推動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體育活動為內容,以健身休閑、競賽表演、場館服務、體育經紀、體育培訓等為主要形式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部署體育發展工作,促進體育產業的繁榮與發展。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規范體育市場秩序,鼓勵和扶持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體育經營活動,依法實施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廣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體育總會依法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引導和規范。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會員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體育活動場所;
(二)有符合規定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
(三)有符合規定的安全、消防、衛生、環保等保障條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規定必須配備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二)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不得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或者強制消費;
(三)體育經營活動場所接納消費者的數量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人員容量的控制規定;
(四)體育經營活動產生的振動、噪聲及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環境標準;
(五)不得利用體育活動及其場所從事賭博、色情、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會和身心健康的活動;
(六)從事體育技能培訓、輔導、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將體育設施、器材的使用說明張貼于所在區域顯著位置,并做好體育設施、器材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安全、正常使用;對所開展的體育經營活動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項,應當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應急救援措施。
第七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或者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或者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救護應急預案,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演練。
第八條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體育經營活動經營者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
第九條 從事體育類校外培訓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引導和規范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有序發展。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為參加體育活動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幫助。
經營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應當采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管理措施,必要時要求監護人陪同或者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十一條 經營者采取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進行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的規定,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協議。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在發行后三十日內向縣級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健身休閑、體育場館服務、體育培訓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通過相關管理服務平臺對預付卡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參與體育經營活動的消費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導,遵守體育經營活動場所的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二)了解所參與體育活動的規則和特點,客觀評估自身身體素質、技能水平和健康狀況,充分認識體育活動的風險;
(三)規范使用體育設施、器材;
(四)不得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影響他人正常活動。
第十四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將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期限和管理規范、服務標準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審批流程,提升服務效率。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保障賽事安全、有序舉辦;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可以制定高水平體育賽事支持政策。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場地資源完善體育賽事項目布局,推行綠色低碳辦賽。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其他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動體育產業的區域協作,協同舉辦體育賽事等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體育經營活動,支持發展“互聯網+體育”的服務新模式,引導線上消費、定制消費、智能消費,支持建設智慧體育示范場館,培育發展云健身、云賽事、線上培訓等新業態。
第十七條 支持商業綜合體、景區、商圈、街區等引入體育健身休閑、體育賽事活動等業態;鼓勵利用公共體育用地、產業園區、商業設施、廠房倉庫等城市空間和場地設施資源,依法建設新型體育服務綜合體。
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交通運輸、消防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建筑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予以指導。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體育經營活動:
(一)開展適宜全民健身的體育活動;
(二)開展培養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體育活動;
(三)開展適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的體育活動;
(四)開展適宜殘疾人康復訓練的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投資體育健身休閑、體育場館服務、體育培訓等體育經營活動。符合條件的體育經營活動,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體育消費促進政策,拓展和引導體育健身休閑、體育賽事等消費領域,激發體育消費活力。
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商務、文廣旅游等部門引導和發揮體育賽事活動對商貿、旅游、文化、健康等產業發展的拉動作用,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名稱、標志、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相關無形資產權利予以保護,鼓勵經營者進行市場開發。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加強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對經營者的信用承諾、信用公示、信用評價、信用風險管理等制度,依法開展分級分類精細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執法機制,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
體育行政部門依法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體育經營活動中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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