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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6901 | 生成日期 | 2025-12-24 | 公開日期 | 2025-12-24 |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水土保持規定 | ||||
(2025年10月29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開展相關水土保持工作,適用本規定。對自然因素或者其他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規定所稱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利用、產業園區建設、旅游開發等項目。
第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管理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轄區內生產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及時報告水土流失隱患、危害,協助調查處理水土保持違法行為。
第四條 編制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利用、產業園區建設等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對策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對策措施,或者提出的對策措施不符合要求,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補充或者修改;未補充或者修改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第五條 在依法公布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立項、開工等信息,在竣工驗收前共享驗收信息。
第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征占地面積、挖填土石方總量等標準,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報告表。一個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一個水土保持方案。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分期建設或者涉及多個獨立子項目的大型生產建設項目,不具備編制單一水土保持方案條件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分期或者分別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滿三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第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管理,減少地表擾動范圍、裸露時間和土石方挖填量,并采用裸土苫蓋、噴淋等措施控制施工揚塵,防止泥沙流入河道和排水管網。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渣土、淤泥等處置與管理責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采取專門堆放、及時清理、科學防護、綜合利用等措施。
第八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組織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期建設、分期投產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同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開展核查。
第九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保證水土保持設施功能正常。
第十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的單位,對生產建設項目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每季度報送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園區、度假區等經濟功能區,可以開展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區域評估報告由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可以簡化為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開展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該區域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測經費由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驗收報告編制以及提供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等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程規范,不得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數據或者出具虛假報告。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參與水土保持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推進遙感、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與水土保持工作深度融合,推動人工智能與數字化監測預警技術等應用。
第十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依法征收、應收盡收,并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減免,不得擠占和挪用。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開展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輔助工作。
生產建設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落實水土保持工作要求,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十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開展水土流失監測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報告水土流失監測情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數據,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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