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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6900 | 生成日期 | 2025-12-24 | 公開日期 | 2025-12-24 |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 | ||||
(2012年10月30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2025年10月29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立 項
第三章 編制與批準
第四章 實施與評估
第五章 監 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發展規劃制度體系,規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保障發展規劃實施,發揮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根據《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以及細化落實發展規劃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立項、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第三條 發展規劃以及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立項、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國家和省確定的指導思想和編制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規劃居于本市規劃體系最上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各級各類規劃的遵循。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為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落地實施提供空間保障,對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提出的開發保護活動提供指導和約束。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以及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立項、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領導,強化規劃銜接落實機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發展規劃的牽頭擬訂、銜接協調、組織實施和監測評估等工作,按照權限對本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擬訂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進行統籌管理。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擬訂編制、組織實施、監測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依托政務信息平臺,加強規劃綜合管理,推動規劃基礎信息互聯互通和歸集共享,提高規劃編制和實施效能。
鼓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規劃編制手段和管理方式。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發展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發揮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智庫等在規劃編制、實施、評估過程中的輔助支持作用。
第二章 立 項
第八條 發展規劃是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主要闡明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意圖、明確政府工作重點、引導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的依據;規劃期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專項規劃是發展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落實,是以發展規劃確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審批或者核準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以及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規劃期一般與發展規劃相一致。
專項規劃分為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包括同級發展規劃確定的專項規劃、以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重點領域為對象的專項規劃,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要求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
區域規劃是發展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落實,是以跨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指導特定區域發展、制定相關政策、編制特定區域內各級各類規劃的依據;規劃期一般為五年到十年。
第九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立項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由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目錄清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經批準后執行。
列入目錄清單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組織編制;未列入目錄清單的,不得編制。
第十條 有關部門認為需要編制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應當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于每年下半年向有關部門征集下一年度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編制規劃的立項建議。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或者交由有關部門研究并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規劃名稱、密級,規劃編制依據、目的和意義,規劃編制方式、時間進度、經費預算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開展課題研究、重大項目論證的,應當隨附課題研究、重大項目論證報告。
第十二條 鼓勵合并編制領域相近或者類型相同的專項規劃,提高規劃編制和實施效能。
第三章 編制與批準
第十三條 編制規劃應當貫徹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部署,體現本地區發展定位。
發展規劃、區域規劃的內容應當符合《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有關規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基礎、總體要求、重點任務、重大工程、重大項目、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發展規劃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同級黨委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建議編制,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工作。
重點專項規劃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發展規劃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編制。一般專項規劃由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在本規劃期的第一年完成編制。
區域規劃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區域內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同配合。
第十五條 編制規劃應當征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有關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編制規劃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社會公眾的意見。規劃編制或者擬定部門應當對意見建議進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納。
第十六條 編制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形成書面論證報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縣級市、區發展規劃草案應當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銜接審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應當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銜接審查。未經銜接審查或者銜接審查未通過的,不得提請批準或者決定。
第十八條 規劃草案報送銜接審查時,應當同時報送規劃編制說明、專家論證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意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同時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需要銜接審查的規劃草案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銜接審查意見,作為規劃草案提請批準或者決定的必備要件;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銜接審查時,重點審查是否與本級發展規劃明確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方向、目標任務、指標體系、生產力和空間布局要求、基礎設施、重要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相關政策措施等相符合。
縣級市、區發展規劃草案與市發展規劃以及相關重點專項規劃相抵觸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與同級發展規劃、相關上位規劃相抵觸的,應當修改。
第二十一條 發展規劃草案經人民政府集體討論通過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草案由規劃擬訂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一般專項規劃由規劃編制部門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發展規劃以及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自批準或者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縣級市、區發展規劃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縣級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報市發展改革部門;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擬訂部門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一般專項規劃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編制部門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章 實施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實施工作機制,制定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責任分解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和工作要求。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公布后,規劃編制或者擬訂部門應當明確實施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責任分工、工作要求和時序進度。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應當貫徹發展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將發展規劃確定的主要指標分解納入年度指標體系,設置年度目標,做好年度間綜合平衡,并根據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任務合理確定年度工作重點。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后,按照規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遵守發展規劃以及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在制定政策、布局投資項目、開發利用資源、安排財政支出時,不得違反規劃的禁止性和約束性規定。不符合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或者重大生產力布局的投資項目,不得審批、核準。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金融、產業、區域、土地、投資、就業、消費等政策對發展規劃實施的保障和支撐;根據發展規劃編制重大項目清單,引導要素資源向有利于發展規劃實施的方向和結構合理配置。
第二十七條 在規劃實施過程中發現下級發展規劃與上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與同級發展規劃,或者專項規劃與區域規劃之間不一致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提出建議方案;國土空間規劃與同級發展規劃,或者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與同級國土空間規劃不一致的,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提出建議方案;經協調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監測和評估結果的運用,將其作為督促規劃落實和調整修訂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發展規劃的動態監測由發展改革部門具體實施,對預計難以完成的約束性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及時預警,提出意見建議;動態監測情況以及相關意見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
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動態監測由規劃擬訂部門具體實施,動態監測情況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鼓勵規劃編制部門對一般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三十條 發展規劃的中期評估、總結評估由發展改革部門具體實施并形成評估報告。
中期評估報告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中期評估報告審查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
總結評估報告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與提請審查批準的下一個規劃期發展規劃草案一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中期評估、總結評估由規劃編制或者擬訂部門具體實施并形成評估報告。
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評估報告由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一般專項規劃的評估報告由規劃編制部門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三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主要指標完成、重點任務落實、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實施等情況,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以及相關意見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不得調整修訂經依法批準或者決定的發展規劃以及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存在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修訂規劃等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由規劃編制或者擬訂部門提出調整修訂方案,并進行銜接協調、專家論證以及征求意見;發展規劃調整修訂方案由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調整修訂方案由原決定主體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發展規劃調整修訂后,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相應進行調整修訂。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四條 發展規劃以及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應當依法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以及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監督檢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外,監督檢查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下級發展規劃與上級發展規劃,以及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組織編制和實施相關規劃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作為一項重點專項規劃。
規劃范圍為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經濟社會發展功能區的規劃,以本功能區內特定領域為對象的,參照適用本條例對專項規劃的有關規定;以本功能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的,參照適用本條例對區域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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