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4798 | 生成日期 | 2025-09-08 | 公開日期 | 2025-09-17 |
文件編號 | 錫政規〔2025〕5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確保應急物資存儲安全、管理規范、調運及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江蘇省省級通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等規定,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用于應對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救助、現場緊急恢復等所需的各類物資,主要分為通用應急物資和專用應急物資兩大類。
第三條 應急物資儲備堅持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為主、高效聯動原則。
第四條 應急物資實行專物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縣)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物資儲備品種和數量應當能夠保證本地區應急工作的需要。市級應急物資主要用于市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補充。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政府、市(縣)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統籌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引導和支持社區(村)、家庭以及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其他社會主體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建立健全跨區域互助保障機制,重點強化與周邊地區應急物資互助協作,不斷形成應急物資共建共享儲備格局。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通用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規范,提出通用應急物資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第七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根據通用應急物資儲備發展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通用應急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應急管理部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第八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城管、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防動員、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和承擔的應急工作任務,儲備相應的專用應急物資,建立健全本系統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急物資儲備資金年度預算,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因各類突發事件調用應急物資后需補庫的,財政部門應根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提出的采購需求及時予以資金保障。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條 應急物資采購應當根據年度購置計劃,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按保障急緩程度,分為常態采購和緊急采購。
第十二條 常態采購是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按照購置計劃,開展物資采購,用以補充和輪換儲備物資。
第十三條 緊急采購是指當現有應急物資品種和數量不能滿足需要時,由應急物資需求部門提出,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以及其他專業物資儲備部門按“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在保證采購物資質量和功能的前提下,按照緊急采購的相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 儲備管理
第十四條 應急物資儲備應當合理布局,可以向災害易發多發、人口相對密集地區或者一線搶險救災單位前置下沉。
第十五條 應急物資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相關質量要求。應急物資的儲存、使用不得超過規定的年限。對于無規定年限的應急物資,應當委托專業檢驗機構檢測或者聘請5人以上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根據檢測意見或者鑒定報告確定儲備的應急物資質量情況。
第十六條 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根據應急物資品種、規模、數量和性質特點,合理配置實物儲備、合同儲備、能力儲備等多種儲備模式,通過自行收儲、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管理等方式開展,形成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儲備體系。
第十七條 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儲備的,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選擇綜合實力強、經營管理規范的單位,簽訂承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承儲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具體承擔物資儲備任務。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承擔應急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應急動用出庫,并對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五章 調撥管理
第十九條 市政府、市(縣)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首先使用本級應急物資,在本級物資無法滿足應急需要時,可以申請調撥上級應急物資。
申請調撥上級通用應急物資,由使用地政府向上級政府或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或者由使用地應急管理部門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上級政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向應急物資儲備部門下達調用指令,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根據指令下達調撥通知單。
申請調撥市級專用應急物資,由各專用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明確調撥程序。
緊急情況下,可以通過其他形式申請調撥應急物資,后補辦書面手續。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求,統籌調撥全市應急物資。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應急物資運力保障和調運費用,原則上由使用地政府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的,由使用地政府協調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單位實施聯動保障。
第六章 使用、回收和輪換管理
第二十一條 應急物資需求部門應當對應急物資的使用維護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 應急物資發放使用后,使用地政府或使用單位應當本著“節約資源、充分利用、應收盡收”的原則,對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應急物資及時進行整理、歸集和回收,并將整理、歸集和回收情況反饋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應急物資儲備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物資調度、調劑、回收等意見,提高應急物資使用效率,避免資源閑置浪費。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對接近正常儲備年限的應急物資,報應急物資儲備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輪換。
對破損嚴重或者超過儲備年限無法使用的應急物資,由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置。對報廢應急物資的可利用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無法利用的,可以售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再生資源加工處理,并簽訂協議,確保報廢應急物資不得直接流入社會。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應急物資保障。參與應急物資保障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參與應急物資捐贈的,由紅十字會以及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物資接收、儲存、發放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并向社會公布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鼓勵家庭開展應急物資儲備。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應急物資需求部門、儲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相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和范圍內依法公開應急物資采購、儲備、發放、使用、回收等情況,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承儲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于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5日。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