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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5-15 13:57:50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融支持生物醫藥 產業創新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錫政辦規〔2025〕4 號
各市 (縣)、 區人民政府 ,市各委辦局 ,市各直屬單位:
《金融支持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已經市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 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 年 5 月 15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金融支持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發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為全面落實國家 、省關于全鏈條支持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 ,加快推進無錫生物醫藥產業 和金融協同發展建設 ,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 、完善全鏈條基金支持體系
1. 優化生物醫藥領域基金布局 。發揮 40 億元江蘇無錫生物醫藥產業專項母基金作用 ,通過“母基 金+參股子基金+直投”方式 ,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加大對生物醫藥領域較成熟的硬核科技項目投資。 設立臨近商業化專項基金 ,重點關注處于臨床Ⅱ期 、臨床Ⅲ期的創新藥項目或即將進入商業化的創新 醫療器械項目 ,保障支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 MAH ) 權益和商業化生產項目 。設立生物醫藥專項并 購引導基金 ,與生物醫藥企業合作設立并購子基金 ,整合全產業鏈資源 、孵化潛在并購標的 。統籌優 化生物醫藥領域存量基金 ,對投資領域明顯交叉重合 、資金募投進展緩慢的基金進行整合重組 。鼓勵 市 (縣) 區 、特色園區及鏈主企業 、科研院所 、上市公司 、金融機構等 ,共同參與設立天使基金 、創 投基金 、并購基金 、S 基金 、SPV 基金等 ,支持生物醫藥企業股權投資 、基金接續 、并購重組。〔市發 展改革委 ,市委金融辦 ,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 、市國資委 ,各市 (縣) 區人民政府 、無錫經開區管委 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2. 支持生物醫藥股權投資 。鼓勵各類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生物醫藥企業 ,對其管理的基金投資非上 市生物醫藥企業的 ,按年度累計投資額每滿 1 億元或投資項目每超過 10 個的 ,給予該股權投資機構投 資金額的 1% 、最高 500 萬元的獎勵 ,其中對于進入臨床Ⅱ期 、 Ⅲ期的創新藥項目的基金投資 ,在申報 獎勵時可按實際投資額的 2 倍計算 。鼓勵投早投小 ,對投資種子期 、初創期企業滿 1 年的 ,按實際投資 金額 (限貨幣出資) 給予最高 10% 的獎勵補貼 ,單個投資項目最高 100 萬元 ,單個股權投資機構每年 最高 500 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 ,3 年內實際發生損失的 ,按照不超過對單個投 資項目的首輪投資實際發生損失額的 20% 給予補貼 ,單個投資項目最高 200 萬元 ,單個股權投資機構 每年最高 500 萬元 。上述獎勵不重復計算 ,投資生物醫藥企業的基金中如有政府引導基金或國資參與 出資的 ,在計算獎勵金額時扣除政府引導基金或國資參與出資額。〔市委金融辦 ,市財政局 、市科技局 ,各市 (縣) 區人民政府 、無錫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3. 發揮天使投資基金作用 。充分發揮 10 億元無錫未來產業天使基金作用 ,加大對種子期 、初創期 生物醫藥企業的投資支持力度 。支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設立生物醫藥產業領域子基金 ,適當放寬母基 金出資比例 。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可實行讓利退出 ,在收回對投資參股子基金全部出資和門 檻收益后 , 以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額收益為上限 , 以實際返投比例達到 100% 為讓 利起點 ,對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實施投資所得超額收益讓利 ,讓利比率為實際返投比例與 100%之差 。對政府投資參股的各類天使 、風投 、創投基金 ,整體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項目 ,從基金投資運營 全周期評價整體投資收益。〔市發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委金融辦 ,市財政局 、市國資委 ,各市 (縣) 區人民政府 、無錫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4. 完善項目投融資對接機制 。聚焦創新藥 、基因及細胞治療 、精準醫療 、植介入器械 、高端影像 設備 、合成生物 、特醫食品 、AI 制藥 、高端醫美等重點領域 ,梳理完善生物醫藥企業投融資需求 ,建 立生物醫藥產業基金項目對接機制 ,促進投融資需求企業與天使基金 、戰新基金 、并購基金等深度對 接 ,提升基金投資效率 。鼓勵市 、市 (縣) 區兩級國有資本在生物醫藥項目上發揮領投 、跟投作用。 〔市科技局 ,市委金融辦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國資委 ,各市 (縣) 區人民政府 、無錫經開區 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 、加強多元化融資支持體系
5. 支持企業債券融資 。支持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 、中期票據等債券融資工具 開展直接融資 ,鼓勵銀行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發行提供承銷服務 。鼓勵創投機構發行科技創新 公司債 、中小微企業支持債券等 ,募資用于對生物醫藥等科技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鼓勵生物醫藥產業 園區通過發行債券融資支持園區運營 ,并通過股權 、債權和基金等方式支持園區內科創企業 ,帶動生 物醫藥產業鏈向高端轉移 。支持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園區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 ( REITs )。(市發展改革委 ,市委金融辦 ,市國資委 、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 支持企業信貸融資 。鼓勵各銀行開發貸款利率不高于同期 LPR 的“生物醫藥專項貸款產品”,對 于經認定的省級瞪羚 、潛在獨角獸 、獨角獸生物醫藥企業實際發生的生物醫藥專項貸 ,按不超過 1 個 百分點 ,給予最多連續 2 年 、最高 100 萬元貼息 ,其中瞪羚企業最高 20 萬元 、潛在獨角獸企業最高 50 萬元 、獨角獸企業最高 100 萬元; 對于經認定的市級雛鷹 、瞪羚 、準獨角獸生物醫藥企業實際發生的 生物醫藥專項貸 ,按不超過 1個百分點 ,給予最多連續 2 年 、最高 50 萬元貼息 ,其中雛鷹企業最高 10 萬元 、瞪羚企業最高 30 萬元 、準獨角獸企業最高 50 萬元;對于經認定的省級 、國家級專精特新生物醫 藥企業實際發生的生物醫藥專項貸 ,按不超過 1個百分點 ,給予最多連續 2 年 、最高 50 萬元貼息 ,其 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最高 20 萬元 、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最高 50 萬元 。上述貼息政策不 重復享受。〔市科技局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市委金融辦 ,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無錫市分行 、無錫金融 監管分局 ,各市 (縣) 區人民政府 、無錫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7. 加大保險保障支持力度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 、醫藥企業合作 ,結合創新藥上市情況, 探索由各方按約定采取返還藥費 、分期支付等方式 ,開發新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或擴大保險保障范圍。 對尚未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新增 1 類創新藥 , 以及具有較高臨床使用價值但尚未納入醫保支付范 圍的創新醫療器械 ,鼓勵其申請納入普惠型商業保險產品保障范圍 。鼓勵保險機構針對生物醫藥產業 創新研發過程風險保障需求 ,積極開發針對性科技保險產品 ,對保險公司開發科技保險新險種并產生 保費的 ,給予最高 50 萬元的獎勵。(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 、市醫保局 ,無錫金融監管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 發揮資本市場功能 。鼓勵生物醫藥上市公司合規開展市值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充分運用股票增持回購 、現金分紅 、再融資 、并購重組等工具 ,合理反映企業投資價值 ,提高上市公司發展質 量 。鼓勵生物醫藥上市企業加大并購重組力度 ,對符合條件的并購貸款給予最高 300 萬元貼息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資給予最高 50 萬元獎勵支持 ,對達到重大資產并購重組標準的給予最高 100 萬元獎勵支持。〔市委金融辦 ,市財政局 ,各市 (縣) 區人民政府 、無錫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 負責〕
三 、營造優質配套服務環境
9. 強化投后賦能服務 。建立聯通政府 、股權投資機構與被投企業的信息對接機制 ,鼓勵投資機構 設立專職投后管理團隊 ,搭建投后管理數據庫 ,為被投企業對接臨床試驗 、審評審批 、產品入院等資 源 ,在企業上市融資 、市場拓展 、產學研合作等方面提供支持。(市科技局 ,市委金融辦 ,市衛生健康委 、市商務局 、市市場監管局 、市醫保局 、市國資委 ,市生物醫藥產業發展促進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10. 強化企業上市培育 。鼓勵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企業在江蘇股權交易中心“專精特新”專板 、新 三板掛牌和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融資 ,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 ,用好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港交所在錫服務基地資源 ,充分運用現有上市服務協調機制 ,為擬上市企業提供政策咨詢 、訴求受理、 跟蹤協調等綜合服務及培訓輔導 、項目對接 、融資路演等精準服務 ,提升生物醫藥上市后備企業對接 資本市場能力 。加強上市后備企業庫建設 ,聚焦瞪羚 、獨角獸 、創新創業領軍人才 、專精特新等企業, 將上市意愿明確 、預期符合境內外上市主要條件的企業 ,納入市 、市 (縣) 區兩級上市后備企業培育 庫。〔市委金融辦 ,市發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市數據局 ,各市 (縣) 區人民政 府 、無錫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1. 拓寬股權投資退出渠道 。實施退出分類管理 ,探索換股上市 、產業并購 、S 基金 、大股東回購 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充分發揮滬深交易所主板 、科創板 、創業板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北交 所)、 區域性股權市場及其“專精特新”專板功能 ,拓寬并購重組退出渠道 。支持 S 基金市場創新發 展 ,對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 S 基金按照其對本市產業發展的貢獻度給予“一事一議” 政策支持。(市委金融辦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 舉辦各類創投活動 。發揮太湖灣生命健康未來大會 、生物醫藥產業交易會等大型活動影響力, 鼓勵投資機構在錫舉辦生物醫藥產業生態圈活動 。引導行業協會 、產業園區等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 用好“創投無錫”品牌 ,常態化舉辦金融政策宣介 、銀企對接 、投融資路演等活動 ,便利生物醫藥企 業融資服務 ,促進創新項目與優質資本深度對接 。加大對特色金融產品 、創新金融服務典型案例的廣 泛宣傳 ,推動科技金融服務提質增效。(市發展改革委 ,市委金融辦 ,市貿促會 ,市科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 、優化國資運行模式
13. 整合優化企業資產 。支持資產重組及收并購 ,對生物醫藥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 ,通過合并、 分立 、出售 、置換等方式 ,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 、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 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其中涉及的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轉讓 、貨物轉讓行為以及企業實施的股權收購、 企業合并等企業重組業務 ,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 ,按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要求執行。〔市國資委 ,市稅務局 ,各市 (縣) 區人民政府 、無錫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4. 發力壯大耐心資本 。對主要投向生物醫藥企業 、解決“卡脖子”項目的基金 ,可視情況將國有 出資部分所得超額收益的 50%— 100% 讓利給其他出資人和基金管理團隊 。構建支持“長錢長投”體 系 ,完善有利于長期投資行為的考核評價 、稅收 、投資賬戶等制度 。優化國資基金考核與評價機制, 國有創投機構可對投資生物醫藥產業的基金設置不低于 10 年或更長存續期或由其他國有基金承接 。加 強投資者保護 ,健全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 ,讓投資者敢投 、愿投耐心資本。(市國資委,市委金融辦 ,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5. 建立容錯機制 。完善市屬國有企業基金盡職免責機制 ,優化動態風險管理機制 ,季度性開展重 大項目風險排查 ,對不同類型基金的容錯率進行量化規定 ,部分高風險項目采取更寬容的投后機制。 建立基金風險容忍機制 ,基金清算時可出現最高 50% 的容虧率 ,其中對主要投向種子 、天使等初創項 目的基金 ,容虧率不超過 50%; 對主要投向較成熟項目的創投基金 、產業投資基金 ,容虧率不超過 30%; 對主要投向成熟項目的并購基金 ,容虧率不超過 20%。(市國資委 、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 負責)
本政策措施與其他市級政策有重疊 、交叉的 ,按照就高 、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 由市科技局承擔具 體解釋工作 。本政策措施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實施 ,有效期至 2028 年 6 月 15 日。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