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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1949 | 生成日期 | 2025-04-23 | 公開日期 | 2025-04-23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職業教育條例 |
(2025年1月14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三章 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四章 產教融合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促進就業創業,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打造產業科技創新高地,支撐中國式現代化無錫新實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江蘇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機關、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專門培訓,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本市統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協同創新,建立完善不同層次職業教育縱向貫通、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橫向融通、產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入聯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職業教育發展格局。
第四條 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部門協同、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研究解決職業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教育部門負責職業教育的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廣旅游、衛生健康、國資、體育、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職業教育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教育。
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舉辦、參與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或者對職業教育進行資助、捐贈,依法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
有關群團組織、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
第八條 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鼓勵有條件的職業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辦學。
推進職業教育區域協同和校際合作,提升職業教育發展質量和水平。
第九條 本市采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地位和待遇,宣傳展示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成果和技術技能人才成長成才典型事跡,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提高職業教育教師、學生的社會地位,營造全社會支持職業教育的良好環境。
對在職業教育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 職業學校應當具備合格的辦學條件,并按照辦學層次、辦學類型經有相應審批權限的部門批準,依法設立。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辦學,實施自主管理,建立完善教育教學、校企合作、實習實訓、校園安全等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教育教學、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主體責任,加強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提升辦學質量和水平。
第十一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水平高等職業學校申辦本科層次職業學校;支持高等職業學校高水平專業舉辦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水平中等職業學校申辦專科層次職業學校;支持中等職業學校與高等職業學校、應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在技能要求高、培養周期長的專業領域開展貫通招生和長學制培養。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機制,推動中等、高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級中學、應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實現學籍互通、課程互選、學分互認。
支持職業學校、行業組織、企業等建立中小學生職業體驗中心,開展面向普通中小學學生的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等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發揮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以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與職業學校合作舉辦實體性二級學院、產業學院等辦學機構和辦學項目。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在專業設置、校企合作、人員招聘、崗位聘用、績效工資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可以自主設置人員崗位,確定聘用標準,組織招聘考試。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應當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開設區域重點產業、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和民生事業所需的緊缺專業,加強重點專業建設,形成緊密對接產業鏈、創新鏈的專業體系。
教育、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支持職業學校密切對接區域主導產業,深化與龍頭企業合作,推動校企開展專業建設、人才培養、職業培訓、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職業教育相關標準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科學安排教育教學,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職業學校應當完善育人機制,把立德樹人融入思想道德、知識和技能學習、社會實踐等環節,加強養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素質全面發展。
支持職業學校按照生產實際和崗位需求設計開發課程,將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典型生產案例等納入教學內容,將人工智能等新型數字技術應用于教育教學,打造數字化、智能化課程教學資源平臺。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產業園區、職業學校、企業、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建設開放共享、產教融合的實訓基地。
支持職業學校與企業、其他社會力量共建共享生產性實訓基地、技能培訓基地。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實習實訓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保證學生實習實訓安全和質量。
職業學校和接納實習實訓的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為學生投保實習責任、工傷、意外傷害等保險。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投入引導、鼓勵社會捐贈的原則,設立學生意外傷害救助基金為學生提供相應救助。
接納實習實訓的單位應當保障學生在實習實訓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直接向學生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支持常態化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強化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和職業培訓體系建設,鼓勵職業學校、社會力量發揮資源和人才優勢,積極參與職業培訓,提高培訓能力和培訓質量。
企業應當承擔職工職業培訓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組織職工參加職業培訓。
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大型企業建設職工培訓中心,面向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職工開展培訓。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開展線上培訓的監管,鼓勵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行業組織標準、企業評價規范和專項能力規范的要求,開發線上培訓課程,提高線上培訓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健全技能人才評價服務指導工作體系,為技能人才評價提供技術指導等公共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質量監督體系,加強技能人才評價過程和評價質量的監管,保障評價認定結果的科學性、公平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技工教育,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提高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規模和質量。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面向農業農村、殘疾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職業教育。
從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按照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提供展示交流技能技藝的平臺,支持職業學校教師、學生和企業職工參加國內外高層次職業技能競賽,促進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
第三章 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教職工配備標準和辦學規模,配備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其中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職業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才和經營管理人員擔任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水平技術技能人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錄用入編。
民辦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任教師,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
職業學校教師應當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六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落實全員培訓和企業實踐等各項制度,保證教師適應職業教育發展需要。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定期到企業或者生產服務一線學習實踐。
第二十七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加強具備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力、具有相應專業技能以及行業組織、企業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對具有相關企業或者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年限工作經歷的專業課教師,在職務職稱評聘和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待。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兼職教師參與職業學校的專業建設、課程教學、技術攻關、技藝技能傳承等工作。
鼓勵兼職教師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兼職教師的相關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制定。
兼職教師在職業學校工作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可以視同相應的技術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教師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學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在合作企業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兼職,并直接取得合法報酬。
第三十條 接受職業學校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經學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落戶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受平等機會和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招錄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人員錄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
第三十二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機制和服務體系。職業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職業體驗、求職指導等就業創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學生獎勵和資助,并規范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面向職業學校學生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德技兼優的學生,資助家庭困難的學生。
第四章 產教融合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產教融合機制和保障措施,發揮職業教育和產業的綜合優勢,加強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協調促進,完善產業、行業、企業、專業、學業、就業聯動機制,建設產教融合型城市。
第三十五條 支持以產業園區為基礎,圍繞重點優勢產業組建區域產教聯合體,推進實體化運作,發揮人才培養、創新創業、產業提升促進作用。
第三十六條 支持重點行業龍頭企業和高水平職業學校牽頭,聯合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上下游企業等共同參與,組建重點行業產教融合共同體。
第三十七條 支持職業學校、產業園區、行業組織、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和區域經濟發展,建設產教融合實踐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發展智庫等創新平臺。
第三十八條 支持企業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為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質量發揮重要作用。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定期認定產教融合型企業,并按照規定給予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等支持。
產教融合型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在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等方面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鼓勵企業按照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學徒崗位,通過企校雙師帶徒、工學交替培養等方式對職業學校學生、企業職工進行學徒培訓。
支持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或者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開展訂單式人才培養。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學徒制經費支持政策,對開展學徒制培養的企業給予補貼。
第四十條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數據等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產教融合信息服務平臺,及時發布區域、產業、行業發展動態、企業人才需求、職業學校人才培養、產教融合項目、技術服務供給與需求等各類信息。
第四十一條 支持職業學校聚焦產業鏈關鍵技術、核心工藝等,加強與科研機構、行業組織、企業等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
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企業應當通過協議明確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產生的科技成果歸屬,對為項目研發、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依法給予報酬和獎勵。
職業學校教師和學生擁有的知識產權可以依法在企業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學校建設發展相關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職業學校用地。
企業、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或者與政府合作建設職業學校的建設用地,按照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鼓勵企業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按照規定足額安排職業教育經費;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探索實行財政性經費與職業教育專業大類、辦學規模、培養成本、辦學質量等掛鉤的差異化撥款制度。
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參照同層次公辦職業學校經費標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業支持、社會捐助等方式優化整合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區域產教聯合體和行業產教融合共同體建設、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培養培訓等活動。財政涉企專項資金可以優先用于支持職業教育產教融合。
第四十五條 職業學校通過校企合作、技術服務、社會培訓等所得收入,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用于改善辦學條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凈收入可以用于支付直接參與的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報酬,也可以作為績效工資來源,具體分配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可以不受績效總量限制。
鼓勵職業學校教師面向企業開展技術研發、轉讓、咨詢等活動。職業學校教師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合法收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不納入績效工資、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對參加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技術開發創新競賽的優勝者,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和管理,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范圍。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符合職業教育辦學特點和人才培養規律的質量評價體系,加大行業組織、企業對職業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權重,并定期發布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報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國家公職人員在職業教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