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1408 | 生成日期 | 2025-01-16 | 公開日期 | 2025-02-05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政策咨詢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城市更新辦法》政策解讀 |
經過深入研究調研,多方面意見征詢,為加快推進無錫市城市更新的工作,近日我市正式發布了《無錫市城市更新辦法》。《辦法》包含6個章節、29條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我市城市更新的原則、工作機制、職責分工、實施流程、支持政策等,建立創新突破、特色鮮明、實用管用的政策底板。
一、內涵及原則
更新內涵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整治、改善、優化,實現房屋安全、市政設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產業結構、環境品質、文化傳承等全面提升的建 設活動。
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民生優先;
規劃引領、品質為先;
保護第一、活化利用;
市級統籌、區級負責;
政府主導、市場運作。
二、工作機制
責任主體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部門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城市更新相關政策起草、標準制定、服務協調等工作,牽頭城市體檢和城市更新行動計劃編制等。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指導編制城市更新片區(單元)策劃方案,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關規劃、土地、不動產等政策。
發展和改革部門配合做好城市更新行動計劃編制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保障城市更新相關工作經費,支持指導實施主體做好城市更新項目資金平衡方案制定、資金籌措和專項債券申報使用工作。
市政和園林部門負責城市更新涉及的城市道路(橋梁)、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燃氣、城市照明、城市綠化、城市公園等相關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更新涉及的城市環衛、違法建設查處等工作。
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數據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制定相關專業標準和配套政策,履行相應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職責,協同推動城市更新工作。
三、規劃與計劃
01 體檢先行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主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區、街道和社區共同參與的城市體檢工作機制。將城市體檢報告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城市更新片區(單元)策劃方案、城市更新行動計劃的重要依據。
02 規劃計劃
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全市城市更新的總體目標、重點任務、重點城市更新片區(單元)等內容。
市(縣)、區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明確轄區內城市更新的區域范圍、工作目標、重點項目以及相關的實施策略和規劃指引。
城市更新片區(單元)策劃方案應全面開展現狀評估,落實上位規劃對城市更新片區(單元)的相關控制要求,緊密對接詳細規劃,提出具體目標、更新方式、規劃方案、實施指引、實施保障建議等,鼓勵同步開展城市設計研究。
市、市(縣)區城市更新行動計劃應當明確城市更新的目標任務和具體項目,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主體、更新范圍和規模、更新內容、投資估算、時序進度等內容。
四、項目實施
01 實施主體確定
物業權利人可以作為項目的實施主體,或者委托相關主體實施城市更新項目。
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城市更新項目,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管理權限,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確定實施主體。
02 實施主體職責
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辦理用地、規劃、立項、施工、驗收等手續;歸集權益等準備工作;組織工程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移交、運營、管理建筑物或者設施;
03 優化審批流程
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辦理用地、規劃、立項、施工、驗收等手續時,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等要求,縮減審批時限,優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
五、支持政策
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深化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形成政策合力,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建設實施,逐步建立可持續的城市更新模式、完善適應更新改造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等體系。
加強各部門協同,進一步完善土地、規劃、金融等支持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重點突破產權變更難、用途調整難、功能混合難、資金籌措難、準入成本高、審批流程長等問題,為建立城市更新可持續模 式掃清障礙。
01 資金保障
以政府投入為引導、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籌資體系,在財政資金、市場資金、金融資金、更新基金以及稅費減免獎勵給予政策支持。
02 規劃保障
在符合規劃和對周邊不產生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受規劃容積率指標的制約。增設必要的樓梯、風道、公共走廊、無障礙設施、電梯、外墻保溫等附屬設施以及景觀休息設施等情形,增加的建筑規模不計入規劃容積率。按照“優化不惡化”原則,在詳細規劃中對建筑高度、日照間距、停車配建、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退讓距離等規劃指標進行適應性優化完善。
03 技術保障
探索實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制度,研究制定豁免清單。逐步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探索對該類項目實行施工圖審查自審承諾制管理。
04 用地保障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土地出讓的,可采取帶規劃設計方案出讓等方式辦理供地手續;符合協議出讓條件或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協議出讓或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要求的,可帶建筑物出讓辦理供地手續。
05 產業政策
支持符合國家和省存量土地盤活利用五年過渡期政策的更新活動,五年過渡期自批準之日起計算;過渡期滿完成更新改造后,可參照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06 產權政策
對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動產,兼容多種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可分割的可按不同宗地范圍、不同建筑區域或樓層辦理分割審批手續、分區分層設權后,辦理不動產登記。支持以“帶押過戶”方式辦理不動產轉移和登記手續。
07 創新應用支持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鼓勵支持市(縣)區人民政府進行創新探索, 條件成熟時可在全市推廣。
關聯閱讀: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城市更新辦法的通知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