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年05月24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22〕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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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2-11 16:27:29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新型產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錫政辦發〔2022〕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化自然資源要素配置改革,優化新型產業用地供給,以功能混合和空間分層的復合用地模式吸引創新要素加快集聚,引導產業空間量質齊升,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的意見》(蘇政辦發〔2021〕103號),結合無錫實際,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優化空間布局規劃
(一)統籌產業空間布局。按照“集聚集約、規模適宜、統籌布局”原則,編制新型產業用地規劃,科學合理確定新型產業用地規劃建設規模及布局范圍。原則上新型產業用地應布局在產業區塊保護線范圍內,優先布局在太湖灣科創帶、梁溪科技城、宛山湖生態科技城、洗硯湖生態科技城等重點區域,用地總規模原則上不高于產業區塊保護線總用地規模的 1%,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會同各區政府制定規劃布局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二)創新規劃實施管理。支持新型產業用地地塊內工業、研發、辦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其中工業、研發用房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不低于70%且工業生產用房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不低于30%;其余為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商務辦公、小型商業、物業、食堂和員工宿舍等,計容建筑面積不高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其中商務辦公配套建筑面積不高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且總規模不超過10000平方米,配套用房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主要滿足入駐企業和員工的日常生活需求,不得建設大型商場、旅館和成套住宅等,配套功能需相對集中設置,集約建設;科研設計、商務辦公、商業等用房基本設計單元同層套內計容面積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鼓勵集中成片、規模開發,單宗新型產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畝。
二、支持新型產業發展
(三)精準服務高端產業。新型產業用地實行產業準入制度,準入目錄應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戰略方向,包括地標產業:物聯網、集成電路、生物醫藥;優勢產業:高端裝備、高端紡織服裝、節能環保、特色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軟件與信息服務業;未來產業: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化合物半導體、氫能和儲能、深海裝備等。產業準入目錄根據市政府產業政策動態調整。
(四)精準定位科創企業。新型產業用地開發主體原則上為已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高科技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或政府平臺公司建設的重大技術創新平臺。新型產業用地達產考核時至少建有1家省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畝均稅收不低于所在區省級以上開發區準入標準的1.2倍。各區政府應結合科技創新發展要求牽頭組織受理開發主體準入資格認定。
三、實施資源高效配置
(五)實行差別化地價。整體持有的新型產業用地參照工業用地價格評估。確需轉讓的,需符合本通知第九條規定。在出讓后轉讓的,轉讓部分按轉讓時點分用途評估,其中工業用地擬轉讓部分價格不低于工業用地評估價格的1.5倍,商務辦公擬轉讓部分價格不低于商務辦公用地評估價格的1.2倍,科研設計擬轉讓部分價格不低于商業用地評估價格的0.8倍。
出讓時約定需要轉讓的,根據約定轉讓比例,按分用途混合地價確定出讓價格,其中工業用地擬轉讓部分不低于工業用地評估價格的1.5倍,商務辦公擬轉讓部分價格不低于商務辦公用地評估價格的1.2倍,科研設計擬轉讓部分價格不低于商業用地評估價格的0.8倍。
(六)優化土地供應方式。新增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采取帶規劃設計方案掛牌出讓,推進“拿地即開工”模式,通過政企聯動、并聯辦理等措施,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存量工業用地自主實施轉型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資格準入的前提下,可采取協議方式完善用地手續,其土地使用年限可按照最高法定出讓年限確定。對于原出讓合同明確需要收回的,可采取帶規劃設計方案或帶地上建筑物掛牌出讓。
(七)規范不動產登記。項目竣工驗收后可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新型產業用地”。
四、規范履約監管
(八)落實履約考核主體責任。各區政府承擔新型產業用地產出考核的主體責任。新型產業用地出讓成交后,在簽訂出讓合同前,各區政府須與土地競得人(受讓人)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議,明確新型產業用地研發、稅收、轉讓等要求。新型產業項目達產考核由各區政府組織實施,對考核不達標的,按照投資發展監管協議執行。
(九)規范新型產業用地轉讓。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整體持有,確需轉讓的,轉讓比例不得突破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商務辦公用房隨產業用房一同轉讓,不得單獨分割轉讓,其余配套用房不得分割抵押、分割轉讓。轉讓對象原則為上下游產業鏈關聯企業、子公司或進入輔導階段的擬上市公司,且需達到出讓合同及投資發展監管協議中約定條件并通過達產驗收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出讓時已約定轉讓比例的,轉讓前需經屬地政府審核認定并與轉讓對象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議。出讓后提出轉讓要求的,需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嚴格限制再次轉讓。產業用房二次轉讓的,優先由原開發主體或區政府按原轉讓價格進行回購;原開發主體或區政府放棄回購的,產業用房可在市場上進行轉讓,轉讓前應取得區政府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且完成首次轉讓登記應滿5年(企業經法定破產程序破產的除外)。
(十)限定最小分割單元。新型產業用地應以幢、層作為最小分割單元,其中生產用房最小分割面積不低于800平方米,科研設計用房、商務辦公用房最小分割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物業、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功能用房不得分割轉讓。
(十一)強化日常運營管理。各區政府應加強對新型產業項目的日常巡查,按照約定對開發主體和入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市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對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進行指導和監督。
項目開發主體應制定項目運營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入駐企業的日常監管,入駐企業須為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要協助建立企業入駐檔案,對入駐企業進行統一登記,定期統計整理入駐企業的產業情況、財政貢獻、研發投入、知識產權以及綜合能耗情況;要每年配合工業用地調查,提供入駐企業占用建筑面積。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