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1-26 14:52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提升養老院服務質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關于做好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公開和政策指引工作要求,探索建立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清單制度,民政部制定了《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標準指引》(自愿性規范,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你們。
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學習、積極推廣運用《指引》,結合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因地制宜細化完善公開事項和工作要求,指導推動養老服務機構主動公開服務質量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促進機構陽光服務,老年人自由選擇,市場公平競爭,全面提升養老服務工作規范化、標準化水平。
附件: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標準指引
民政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標準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養老服務機構(包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服務質量信息公開行為。
二、公開內容
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事項主要包括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服務過程信息、服務質量管理信息等三類,各機構可根據實際增加其他公開事項。
(一)服務機構基本信息。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法人登記情況、備案信息、相關資質情況和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服務資源信息。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公開可提供服務的老年人類型及床位數、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遵循的服務質量規范標準、相關從業人員數量、設施設備情況、接收捐贈或志愿信息等。
(三)服務質量管理信息。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公開相關規章制度、意見反饋途徑、相關服務質量檢查記錄等情況。
三、公開方式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及時更新。
1.養老服務機構可以通過書面告知、在機構顯要位置設置公示欄公布等方式公開信息,并告知公眾獲得信息的渠道。有條件的地方民政部門可以建立統一信息平臺,為養老服務機構公開發布信息提供便利。
2.服務質量信息中使用格式條款的事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涉及服務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糾紛處理、法律責任等與老年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應當按要求向老年人做出重點提示和說明。
3.養老服務機構信息公開前應履行內部程序,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對外公開,并做好審批記錄存檔備查。
來源:基層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