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年09月13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2017〕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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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7-04 10:40:40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本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戶籍管理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包括江陰市、宜興市)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非無錫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三條 在本市有建筑面積 54 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權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1年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四條 在本市有建筑面積 54 平方米以下的所有權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2年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五條 在本市有經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5年的人員(宜興市為均滿3年),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中高級技術工人、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的,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七條 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 1 年的,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八條 在市外已安置的轉業、退伍軍人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 2 年的,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九條 經人社部門調動的干部職工和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生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條 經市軍轉辦批準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及隨遷家屬子女,民政部門安置的退役軍人和軍隊離退休人員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一條 經駐錫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二條 經國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錄取的高校學生、 技職院校學生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三條 本市籍高校、技職院校的畢業生(包括退學、肄業及在校生)可以回本市落戶。
第十四條 經市體育局批準引進的教練員、運動員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五條 經市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各類緊缺人員、優秀農民工、優秀新市民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六條 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父母、子女之間和配偶之間的投靠落戶。
(一)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無錫戶籍人員,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滿 60 周歲或女性滿 55 周歲,父母雙方可以投靠來本市落戶。
(二)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無錫戶籍人員,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來本市落戶(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 18 平方米)。
(三)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無錫戶籍人員,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來本市落戶。
第十七條 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原無錫戶籍人員,現已離退休且夫妻一方男性滿 60 周歲或女性滿 55 周歲,夫妻雙方可以申請來本市落戶。
第十八條 公安部、省公安廳出臺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員戶口準入的,按其規定執行。
本規定于 2017 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市有關戶籍準入規定予以廢止。
本規定由無錫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