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年12月21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2016〕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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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1-19 09:27:2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做好市區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遷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體土地(含撤組剩余土地)上被拆遷戶享受土地劃撥、規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
二、征地拆遷安置住房符合下列條件,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二)以安置時間起算滿五年;
(三)補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優惠的有關規費等相關費用;
(四)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按《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標準繳存到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征地拆遷安置住房的上市交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安置房所有權人持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補交土地收益等相關費用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安置房所有權人持補交土地收益等費用的憑證以及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與受讓人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合同網簽備案。
(三)安置房轉讓雙方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安置房轉移登記,受讓人申領注記為安置房上市轉移的不動產權證。
四、簡化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補交土地收益手續,在拆遷安置房上市申報表上加蓋“市人民政府土地審批專用章”作為審批依據。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以該宗地內第一次辦理上市補交土地收益手續的時間為起始時間計算。
五、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時補交的土地收益等相關費用標準由市住建、財政、國土、物價部門以及所在區人民政府適時核定,報市人民政府確認后公布執行。
六、各區要認真做好征地拆遷安置住房的安置審核和結算工作,完善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手續,加快征地拆遷安置住房初始登記的辦理,審核并公告確認征地拆遷安置住房項目的安置時間,積極支持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9日
責編:法制辦